更新时间:2025-05-12 00:16作者:佚名
根据加拿大《星岛日报》,《中国海外中国网络》,《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8条(IRPA)规定,永久居民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居住义务。在任何5年的部分中,永久居民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才能满足以下情况,然后才被认为履行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

1。我实际上住在加拿大;
2。永久居民居住在国外,但要陪同他们的加拿大公民配偶,同居者或子女与加拿大公民父母一起出国;
3。永久居民是由加拿大公司全职雇用的,被派往海外从事商业活动,或者由联邦或省政府派往海外;
4。在第三种情况下,配偶,同居的人或永久居民的未成年子女也被允许住在国外。
《移民法》规定,当永久居民面对移民局对是否符合居住要求的审查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已移民少于五年的永久居民必须证明他们可以在获得永久居住地位后五年内满足上述居住要求;其次,已经获得了超过五年地位的永久居民必须证明他们满足了相关的居住要求,以便继续保持其永久居住地位。
如果由于未能满足居住要求而剥夺该党的永久居民身份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利益,那么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移民官员可能会考虑赦免永久的居民,这些永久居民违反人类原因并保留其永久身份。在此过程中,必须考虑将儿童作为人道理性的最大利益,以大于违反居住要求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