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4 19:34作者:佚名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律将外国人在中国的住所分为三类:“短期居住”,“长期居住”和“永久居住”。旅游业,相对访问和商业检查都是短期的,出国留学,工作和投资的目的被认为是长期的。它规定的新签证类别中还有一个“和解签证”,持有签证的外国人有权永久居住在中国。
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和开放现代化的需求,中国于2004年8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采用国际惯例,并实施了“永久居住许可证”系统,这也称为“中国绿卡”。
以前,外国人每年都必须续签居住许可。在实施了“中国绿卡”系统之后,“中国绿卡”的有效期为18岁的外国人10年。《办法》规定,在中国相关单位工作的外国高级才能,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有较高的直接投资的人,对我们的国家/地区贡献较高的人,以及在我们的国家中贡献了较高的贡献,以及在我们的国家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及在我们的国家中努力,并在我们的国家中努力,并在我们的国家中享有很高的专业人员,并且在一家人中及其一家人,以及一定的专业人士,以及一定的专家,以及一定的专业人士,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专业人士,并且是一家人,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专业人士。寻求父母和老年人寻求亲戚等,可以授予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许可。

2012年12月,该州在原始政策框架下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和《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条款:“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满足中国其他永久居住条件,应在其公共安全部申请和批准后获得永久居住资格。”
2015年6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公共安全部决定扩大申请在中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的工作范围。从颁布法规之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能会在七种类型的企业和机构中申请永久居住,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主要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证研究中心,国家认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外国技术研究和发展中心。
在以上七种类型的企业和机构工作的外国人,拥有副教授,副研究人员和其他高级职位及以上及以上及以上及以上及以上并享受了相同的待遇,连续4年服务,并且已经在中国至少在中国工作了3年,并且在四年中居住了3年,并且可以在中国进行良好的税收记录,他们可以在中国永久居住,他们在中国居住,在中国居住,该部门的居民居住和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的入境和ex式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公共交通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公共交通事故。相关的支持文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