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佚名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增值税进出时间对应关系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核心原则:无直接时间限制
输入和输出项的独立性
进项发票的取得(如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和产出发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开具是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对应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的确认。两者之间没有强制性的时间约束。
例如:某公司在一月份采购原材料并取得进项发票,然后在五月份销售产品并开具产出发票。这种情况是完全符合的。
主要限制: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输出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的原则(如销售商品时收到货款时、货物发出时或服务完成时),而进项发票的核证扣除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完成(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无此限制,但必须通过平台确认用途)。
获取输入发票的时间不影响输出发票的开具时间,反之亦然。
2. 税收处理中潜在的时间相关性
尽管没有直接限制,但企业应注意以下间接联系:
进项税额抵扣的及时性
进项发票须在规定时间内核证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无期限,但需通过平台确认用途;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须在180天内核证)。
进项发票如不及时核证,进项税额可能无法抵扣,企业税负将增加。但这与输出发票的开具时间无关,仅影响抵扣资格。
税负率的合理性
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税负率的波动(如长期零申报、投入远超产出且无合理解释)。如果企业长期积压进项发票(如采购后长期不销售),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需要保留采购合同、库存记录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特殊情况:预付款、分期付款
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必须在货物发货时开具产出发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此时,输入发票可能会比输出发票更早获得,但需要保证业务流程与合同一致。
三、总结:时间规定及税务处理原则
项目
时间规定
税务处理原则
获取进项发票
无强制期限,与采购业务同步。
扣除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2017年之后没有时间限制,但在2016年的前180天内)。
开具输出发票
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致(例如收到付款、发货、完成服务时)。
不得提前或推迟发放,必须与业务实际运作相匹配。
输入项与输出项之间的关系
没有直接的时间限制,可以跨时间段匹配。
要保证业务真实性,规避税负率异常带来的税务风险。
核心结论:
无明确时限:取得进项发票的时间与出具发票的时间没有强制约束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节奏进行运营。
主要原则:
输出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不得提前或推迟。
进项发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抵扣认证,以免丧失抵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