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管辖协议中,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请求,则违反处分原则,一审判决遗漏原告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没有专属管辖,铁成公司与大力公司存在协议管辖,即协议内容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有管辖权。
订正答案:大力公司可以选择向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起诉
理由: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民诉解释》30条第2款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1)对于大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有遗漏。
(2)追加季某为被告应当在一审法庭开庭前。
订正答案:
(1)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共同被告的做法错误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当事人。
(2)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
理由: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且作出判决。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上诉人为铁成公司,大力公司为被告,季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订正答案:上诉人为铁成公司,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为原审的被告。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二审所作的判决与一审完全相反,此时应当同时作出二审的判决。
订正答案:二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错误。
理由:一审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诉解释》324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除非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申请原审法院再审。本案不属于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所以应当向中院申请再审。
订正答案:
应当向甲省高院。
理由: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206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应有中院提审,使用二审程序审理。
订正答案: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接触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理由:(1)本案终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故不论甲省高院提审或者还是指令中院再审,均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2)在适用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再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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