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一场青春邀约,最终以铁窗落幕。17岁女生丽丽主动邀请同龄男友小董出游同住,却在事后报警称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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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董坚称“同住就是默许”时,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邀请同住仅为空间许可,绝非性同意。最终,小董因强奸罪获刑2年9个月,这起案件不仅颠覆了许多人对亲密关系的认知,更给所有年轻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
时间回到2024年8月,许昌17岁的丽丽与小董正值热恋期,趁着假期约定前往郑州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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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住宿便利,丽丽主动邀请小董住进自己位于郑州的家中,并提前明确约定“分房睡,互不打扰”。这本该是一场温馨的同城之旅,却在深夜打破了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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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丽丽陈述,当晚小董突然闯入她的房间,不顾她的反抗与哀求,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恐惧与委屈之下,丽丽在家人支持下选择报警。
然而,小董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辩称两人是情侣关系,丽丽主动邀约同住本身就是“默许发生关系”,且过程中并无暴力行为,顶多是“情侣间的小矛盾”,算不上犯罪。小董母亲更是提出,事后丽丽曾给小董发微信留言“好想你”,这一细节让案件一度引发争议——没有伤痕、没有第三方证人,仅凭单方陈述能否认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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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理最终拨开了迷雾。经详细调查取证,法官明确指出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对“性同意”的理解,而这背后藏着三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误区。其一,空间许可不等于性同意。邀请他人同住是基于信任的善意之举,仅代表允许进入私人空间,与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无任何法律关联,不能靠推测替代明确意愿。其二,情侣关系不豁免性同意。我国法律规定,性行为的发生必须以“明确、自愿的同意”为前提,即便长期同居的情侣,一方拒绝时另一方强行发生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丽丽“分房睡”的约定,已清晰表达了拒绝态度。其三,未成年人恋爱并非“法外之地”。即便双方均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强迫发生关系仍可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会因恋爱关系而弱化。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小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小董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目前小董已提出上诉,但这一判决已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感慨“青春代价太沉重”,也有人意识到“模糊的边界感才是危险的根源”。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在亲密关系中,“同意”必须是清晰、主动、可撤回的,沉默不等于默许,过往关系不等于当下许可,衣着打扮更不能成为推定同意的依据。正如法律界定的那样,性同意应当是“对进行性行为的积极意愿之口头或非口头交流”,模糊的暗示极易引发误解,而明确的沟通才是保护彼此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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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场悲剧更敲响了成长的警钟。青春期的情感懵懂可贵,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与边界之上。无论是邀请他人同住,还是接受邀约,都应明确行为边界;面对亲密关系中的试探与要求,更要学会坚定表达自身意愿,既不轻易伤害他人,也不忽视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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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9个月的刑期,足以改变一个少年的人生轨迹。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体面的亲密关系,永远建立在尊重与边界之上。性同意不是模糊的默认,而是清晰的共识;爱情不是突破底线的借口,而是彼此珍视的责任。愿这起悲剧能让更多年轻人明白,真正的亲密,始于尊重,终于边界,这既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彼此最基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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