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第七条: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第8.3.2条:液化气体装卸应采用密闭装卸系统,防止泄漏。
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发〔1994〕261号)
第3.5条:装卸软管应采用金属万向节结构,确保操作安全。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8.4.5条:液化石油气装卸应采用防拉脱、防泄漏的专用连接装置。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第五条: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9.4.3条:天然气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9.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与船舶方明确装卸作业安全责任,并签署安全协议。
10. 《液化气体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 416-2000)
第5.2.3条:装卸前应确认双方已就操作程序、应急响应等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1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第5.7.1条: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检测及联锁切断系统。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今日头条,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