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北将从2025年12月1日起上调本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湖北省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湖北最低工资标准设置有三类(三类地区划分详见本文最后附件)6个标准,其中:
全日制职工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00元,较之前上调8.6%;二类区为2130元,较之前上调9.23%;三类区为1970元,较之前上调9.44%。
非全日制职工一类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较之前上调9.09%;二类区为21.5元,较之前上调10.26%;三类区为20元,较之前上调11.11%。
本次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排名从之前的全国第21位上升到全国第7,上升14位,提升非常大。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湖北部分职工、失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收入将会随之增加。
1.单位职工(包括私企、民企在内的各种类型单位)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原工资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本次最低工资上调后,相当于收入从2025年12月起可以上涨8.6%以上。
2.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自12月1日以后,湖北病假工资一类区不得低于每月1920元,二类区不得低于每月1704元,三类区不得低于每月1576元。
3.在试用期内的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和特殊行业人员(环卫工、保安等)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群。
4.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随之上调,即12月1日起,湖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为:一类区每月2160元,二类区每月1917元,三类区每月1773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请注意,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无论什么名义)、非货币性补贴、非工资性劳保福利待遇。
换句话说这些收入和福利是在最低工资外单独计算,不列入最低工资统计范围,应发工资最低应该是“最低工资标准+上述各项收入和福利”。
如果应发工资等于或低于本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规行为,本人可以申诉到人社部门要求限期补发或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湖北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保公积金,所以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拿到手的钱有可能会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只要应发工资扣除非最低工资统计范围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对了,低于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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