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是学校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教代会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全校各部门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学校D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2.教代会坚持D的领导、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坚持把贯彻D的教育方针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把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反映教职工合理诉求统一起来。
3.教代会应当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讨论涉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办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教代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整体利益、教职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顾全大局与保障个体权益相结合。
5.学校把教代会建设纳入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教代会工作情况作为学校年度综合考核、D风L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教职工满意度测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6.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凡属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教代会或相关民主程序进行审议或听取意见,不得以简单征求意见代替应有程序。
(一)审议和通过事项
7.教代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审议通过权或审议通过性意见的权力: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2)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方案,教职工管理、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岗位设置与聘任等制度办法;
(3)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分配细则、评优评先办法、津补贴发放原则和办法等分配制度;
(4)与教职工福利密切相关的政策,如节日慰问、体检制度、困难帮扶、集体活动组织等实施办法;
(5)上级规定应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原则上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确需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调整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在下次教代会上予以说明。
(二)审议和听取工作报告
8.教代会对下列事项主要行使审议、听取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
1)学校校长关于学校办学思路、教育教学工作、内部管理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工作报告;
2)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和校产管理情况报告;
3)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女职工工作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专项工作报告;
4)上一次教代会提案及代表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5)其他涉及学校建设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改进措施和处理结果向教代会或代表小组反馈,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要给予明确回应。
(三)民主评议与监督职权
9.教代会对学校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主要包括:
(1)按照上级和学校D组织的统一安排,对校级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层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听取汇报、质询、调查等方式,对教代会决议和重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要求;
(3)对学校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遗漏或引起较大反响的问题,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提案权和重要事项协商权
10.教代会代表有权就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教代会有权就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学校行政进行民主协商,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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