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科举考试自隋朝始,由唐朝发,是九品中正制之后历代政府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平民要改变命运,参加科考是首选。科举制在清末废除,是因为局限于八股文的应试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工业革命急需实用人才的形势,科举制度的本身在唐宋明清的权威性仍是不可置疑的。类如风光无限的曾国藩,出身不是正牌进士,到老也引以为耻,可见科举名声有多重要。
白居易贞元十八年参加的科举考试,十九年才放榜,中了进士第四,已经很了不起的成绩。他参加考试的科目是书判拔萃,考题是日常诉讼案件,考生则根据题目给予评判——考试的内容非常有实用性,为国家选拔官员的目的很明确,当然,难度也极大。白居易晚年时曾回忆过自己参加科考的往事——家境贫困,不得不起早贪黑玩命苦读,人才济济,必须要博览群书才能出头。白居易参加过几次科举选拔,他写的判书文采斐然,有理有据,引经据典,法理人情兼顾,一时间竟然成为了应考举子的范文,大家争相抢购,连白居易自己也莫名其妙——他的考卷变成了高考作文指南,他则成了畅销书作者。
后来,白居易索性就把自己的判书整理成集出版,即是载于长庆集中的篇章,因为选文中的人名多以甲乙丙丁代指,所以后人也称为《甲乙判》。我在其中选了几段,且让大家一睹乐天风采。(案由事实即考题,判词即考生答案。有人说这是白居易在苏杭做官时断案实判,谬矣)
1、案由事实:“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 ”
判词:“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丁僭滥为心,黾勉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 为官,政将何取?”
“济时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2、案由事实:“戊兄为辛所杀,戊遇辛不杀之,或责其不悌,辞云:‘辛以义杀兄,不敢返杀’。”
判词:“舍则崇仇,报为伤义,当断友于之爱,以遵王者之章。戊居兄之仇,应执兵而不返,辛杀人以义,将倳刃而攸难 。虽《鲁策》垂文,不可莫之报也,而《周官》执禁,安得苟而行之?将令怨是用希,实在犯而不校。揆子产之诫,损怨为忠,徵臾骈之言,益仇非智。”
3、案由事实:“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子。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判词:“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三年子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难致亲于不义。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在此处又遇到了孝(礼)与法的问题,虽然当儿子的应该服从父亲的遗愿,但是这是件违法的事情,即使众人说甲子不孝也不能做违法的事情。白居易在此处的态度十分坚决“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4、案由事实: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判词:“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判书1,某官员因冒名犯法,但节度使以其为官时廉政为有求情,欲减免处罚;判书2,某人兄被另一人所杀,某人遇到了凶手后没有复仇,被人责备说不孝悌;
判书3、甲将死,临终嘱托儿子把小妾杀了殉葬,儿子不但没听,后来还让小妾改嫁了,舆论评价儿子大不孝;
判书4,甲休了自己的妻子,后来妻子犯法,请求甲以子荫特权为其赎罪,甲绝情不准。
回头看白居易的判词,确实洋洋洒洒情理皆通。其中引经据典信手拈来,或坚持法制威严,或兼顾百姓人情,以此为官,必是一方之福。判词有些生涩难懂,不过无妨,这也不是我们现在阶段可以学*的内容,选择此篇,只是让学生更多了解一些前人轶事,并及古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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