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一、过渡期制度的公平困境与视同缴费的再审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催生了养老金“过渡期”的设立,其核心目的在于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确保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中人”退休待遇不因制度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涉及早退休的“中人”群体中,普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长但实际待遇偏低”的结构性问题。 部分核算机制倾向于赋予改革后的“实际缴费”更高的权重,导致“早退者视同缴费多而实际缴费少”与“晚退者实际缴费多而视同缴费少”的矛盾,最终演变为待遇的显著差异。 我们通过深入剖析视同缴费的历史法理基础,论证其在过渡期内应具备与实际缴费等效的性质,并提出在待遇核算中采取等效叠加的计算原则,以维护制度设计的公平性。
二、视同缴费的历史法理基础与等效性论证
1、历史贡献与政策性认可。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职工在国家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通常指2014年10月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在当时的统包统支体制下,虽然职工工资中未显性扣除养老保险费用,但其劳动所得远低于市场均衡水平,包含了对社会再生产和未来养老保障的隐含贡献。 因此,视同缴费并非一项无偿的福利,而是国家对特定历史时期劳动者历史贡献的政策性追溯与承认。它在法理上代表了职工已履行了该历史阶段的养老保险义务。
2、“视同”的本质:拟制与转化。 “视同”一词,在法律上意味着“拟制”即,通过立法行为,将不具有某种事实性质的事项,在法律上赋予其与该事实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效力。 在养老金核算中,“视同缴费”的本质即是将改革前的工龄,拟制转化为改革后的缴费年限。这一转化赋予了视同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在退休资格认定和基本养老金计算中的等效性。如果仅在资格认定中承认其效力,而在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核算中削弱其权重,则违背了“视同”的立法本意。
三、早退中人和晚退中人待遇差距巨大源于轻视视同缴费
少数人的观点认为,视同缴费缺乏真金白银的资金沉淀,不应与实际缴费等量齐观。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在于忽视了制度沿革。这种看法割裂了新旧制度的衔接性。社会保险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代际互助机制。视同缴费所代表的历史贡献,其价值早已通过低工资、高积累方式注入了当时的社会总财富和国家财政体系,是社保基金建立初期的隐形基础。 如果因实际缴费年限的多少而拉大待遇差距,实际上无形中变成了惩罚了早退中人,这与“过渡期”设计的中人最终都过渡到新办法的公平精神南辕北辙。
四、实现公平衔接和等效叠加与动态调整原则
要真正实现政策初衷,必须在养老金核算中确立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的等效性,并采取将二者等量权重叠加计算的原则。
1、视同缴费的等效性权重。 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中,应确保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在总工龄权重上的统一。这意味着,视同缴费年限所对应的核算系数,应趋向于与实际缴费年限所对应的基础养老金计发系数保持一致或大体接近,可通过折算机制实现等效。
2、虚拟缴费基数的合理转化。 为确保核算的精确性,可引入虚拟的转化机制:将每一年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该职工退休时或特定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折算出一个合理的“虚拟缴费额”。该虚拟缴费额应具备与实际缴费额相同的加权效力,确保其能够充分反映所有中人真实的历史贡献价值。
3、采取叠加计算总年限优先原则, 在计算总养老金时,应当坚持“总工龄优先”原则,即任何核算机制都应确保这一总年限对最终待遇的决定性作用。过渡期制度的意义在于衔接和叠加,而非分化和替代。
五、对上述观点的总结
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对老一辈职工历史贡献的庄严认可。在养老金过渡期内,将其视为“纸上重视”并削弱其在待遇核算中的效力,不仅违背了政策公平的初衷,也可能对社会稳定和代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实现真正的“平稳过渡”,核心在于将视同缴费视为与实际缴费等效的法律事实,并在待遇核算中采用等效叠加的计算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养老金分配既尊重历史付出,又体现现实积累,让每一位“过渡期中人”都能享受到制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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