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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4章相关法规 (p157~p171

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4.0 第4章相关法规(2025年版)

4.1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规 定

4.0第4章相关法规 (p157~p171

4.1.1城市道路、地下水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中规定: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 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 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2.城市地下水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 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6号)中规定:

①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 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8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4.1.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GB/T 50328—2014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 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1.基本规定

(1)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2)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 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 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 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合同关系)

(5)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6)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2.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标准的规定。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应完备。

(5)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 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6)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2单位5人员)

(7)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等手段,所载内容应真实和可靠,内 容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

3.归档要求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 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 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另一套(原件)应 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4章相关法规、159

4.1.3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 1.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地有钱有手续,规划、企业和措施)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有效的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 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 建筑工程特点制订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管理规定

(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 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 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 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4.1.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 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 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

160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 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 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③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 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 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6)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7)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 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 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8)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 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4.2 安 全 生 产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4.2.1《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1.基本规定

(1)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 应经审批后实施。需要修改时,修改后的方案应经审批后实施。

(2)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将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4章相关法规、161

(3)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改变其结构体系。 2.材料与构配件

(1)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在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 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并应形成文件记录。

(2)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应 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

3.脚手架设计(脚手架:刚强稳;模板:经济、安全、适用)

(1)脚手架设计计算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工况进行,结果应满足对脚手架强度、刚 度、稳定性的要求。

(2)模板支撑脚手架应根据施工工况对连续支撑进行设计计算,并应按最不利的 工况计算确定支撑层数。

(3)脚手架杆件和构配件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杆件和构配件稳定性、变形应按 毛截面计算。

(4)脚手架构造措施应合理、齐全、完整,并应保证架体传力清晰、受力均匀。

(5)脚手架底部立杆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

(6)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 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

(7)临街作业脚手架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有效硬防护措施。

(8)支撑脚手架独立架体高宽比不应大于3.0。

(9)支撑脚手架应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剪刀撑的设置应均匀、对称;

② 每道竖向剪刀撑的宽度应为6~9m, 剪刀撑斜杆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4.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

(1)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监 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2)当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线路时,应有绝缘措施,操作人员应穿绝缘 防滑鞋;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应设有安全距离,并应设置接地、防雷设施。

(3)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 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2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m;

② 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

③ 构件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应自下而上按步逐层搭设;

并应逐层改变搭设方向;

④ 每搭设完一步距架体后,应及时校正立杆间距、步距、垂直度及水平杆的水 平度。

(4)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

②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 毕前,应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162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5)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时,悬挑支承结构、附着支座的锚固 应稳固可靠。

(6)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应随架体搭设同步安装到位。

(7)雷雨天气、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应停止脚 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雪天应清除 积雪。

(8)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 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9)支撑脚手架在浇筑混凝土、工程结构件安装等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 禁有人。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拆除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 降控制装置。

(1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时或外挂防护架在提升作业时,架体上严禁 有人,架体下方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12)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架体拆除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按步逐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②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应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在 拆卸至该部位杆件时拆除。

③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应随架体逐层、同步拆除,不应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 后再拆架体。

④ 作业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悬臂段高度超过2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13)架体拆除作业应统一组织,并应设专人指挥,不得交叉作业。

5 .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质量现场检验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外观质量、实 测实量检验。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及防倾、防坠、荷载控制装置、悬挑脚手架悬挑结构 件等涉及架体使用安全的构配件应全数检验。

(3)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脚手架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②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的固定;

③ 架体搭设质量;

④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及检测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 术资料。

4.2.2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1.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 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4章相关法规、163

2.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条件

(1)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与证书有关)

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与证书有关)

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与证书有关)

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无编审论)

(2)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防护)

②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超挖无措施)

③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未监测)

④ 出现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且未及时处理。(未监测)

(3)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②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③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②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5)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 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②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 合规范要求;

③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 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②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③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 做可靠连接。

(7)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 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9)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

164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危大工程管理(群死群伤,大量伤亡)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制度。

(2)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 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危大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 (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 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 载(面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²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 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 模板支撑工程。

5

8

10

18

10

15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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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第4章相关法规、165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 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 (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 载(设计值)15kN/m²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 以上。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 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 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 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计划一改图易错,人应验收)

(2)审批流程

①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 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内部审核,外部审查)

②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专家论证

①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

166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②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 证会。

③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 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5方主体)

④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a.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b.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c.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⑤ 专家论证结论: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4)危大工程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 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5)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没有专家,没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多了检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③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4.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有关规定:

1.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工作应遵循“估算先行、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地处理、排放控制”的总体原则。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存放全过程中应与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危险废物等分开。

2.估算

(1)减排目标及源头减量化措施的制定均应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估算量确定(表 4.2-1、表 4.2-2)。

表 4.2-1 住宅建筑工程弃料估算量指标(kg/m²

垃圾类别(j)

施工阶段

地下结构阶段(u)

地上结构阶段(s)

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d)

1 金属类

6.0

5.0

1.5

2 无机非金属类

12.5

11.1

4.0

3 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

7.8

5.6

3.3

第4章相关法规、167

表 4.2-2公共建筑工程弃料估算量指标(kg/m²

垃圾类别(j)

施工阶段

地下结构阶段(u)

地上结构阶段(s)

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d)

1 金属类

5.5

6.0

1.8

2 无机非金属类

11.3

13.4

4.7

3 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

6.5

7.1

3.8

(2)工程弃料宜按类别或施工阶段进行估算。施工阶段的估算应按下列阶段进行:

①地下结构阶段:正负零及以下结构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

②地上结构阶段:正负零以上结构工程;

③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3)当采用不同类别工程弃料计算工程弃料单位面积估算排放总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8 、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3.源头减量

1)深化设计

(1)基础砖胎膜、地下室侧壁外防水层的保护层以及雨污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管沟等,宜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砌筑。

(2)宜根据现场环境条件采用可拆卸式锚杆、金属内支撑、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钢板桩、装配式坡面支护材料等可重复利用材料。

(3)内外墙宜采用清水混凝土、高精度砌体施工技术。

(4)楼板宜采用免临时支撑的结构体系。

(5)主体结构应采用预拌砂浆、高强钢筋、高强钢材及高强混凝土

(6)室内装修应采用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的装修设计方案。

(7)装饰装修应采用支持干式作业的材料。

(8)在满足装饰性能条件下,应采用规格尺寸小的装饰材料。

2)工艺要求

(1)临时设施宜采用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再生利用产品。

(2)钻孔灌注桩应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桩基侧阻力和端阻力。

(3)在灌注桩施工时,应采用智能化灌注标高控制方法。

(4)基坑和垫层宜采用工程渣土或再生骨料回填。

(5)地下室底板的排水沟宜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砌筑

(6)钢筋智能化加工应采用数字化工具翻样。

(7)成型钢筋宜采用场外钢筋集中加工场生产的钢筋。

(8)地面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原浆一次找平,实现一次成型。

(9)采用临时支撑体系时,应采用自动爬升(顶升)模架支撑体系、管件合一的脚手架、金属合金等非易损材质模板,并应采用可调节墙柱金属龙骨、早拆板体系等可重复利用、高周转、低损耗的模架支撑体系。

(10)脚手架外防护应采用可周转使用的金属防护网。

(1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采用模板与支护少的装饰工艺及构件,

3)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宜采用“永临结合”方式。

(2)办公用房、宿舍、停车场地、工地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官

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临时设施。

(3)施工现场宜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结合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物联网等信息

第4章相关法规、169

化技术,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4.收集与存放

(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应设置建筑垃圾存放点。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堆放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不宜高于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3)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或封闭容器收集、存放,未经处理的泥浆不应就地或随意排放。

(4)施工现场粉末状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收集、存放,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5.再利用及再生利用

(1)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理应因地制宜、分类利用。现场无法处理的建筑垃圾,宜在指定的场外场所处理后,回用于本工程。

(2)金属类工程弃料宜进行再利用。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宜进行再生利用。

(3)再利用

①可再利用的块状、管状、条状等黑色金属类工程弃料,宜通过切割、焊接等手段加以利用。

②)有色金属类工程弃料不宜与黑色金属类工程弃料混合处理。

③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工程弃料可通过下列途径再利用:a.现场短木方可用于小开间模板支设、洞口防护等,或采用接长方式,周转使用;b.废旧模板可用于制作覆膜、消防柜、楼梯踏步板、花坛、雨水子等,其余料可加工成管道穿楼板预留洞模具。

(4)再生利用

①用于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及和易性等工作性能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②再生骨料砌块和砖的尺寸偏差、抗压强度、外观质量、收缩率等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③ 工程渣土可通过清理、筛分、翻晒、拌合石灰或水泥等措施进行土质改良,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作回填土方。

④工程泥浆应经过沉淀、干化处理,符合要求的沉渣可用于工程回填。

6.计量与排放

(1)经场内处理的再生产品不应计入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范围。

(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宜按月计量,应根据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实际情况,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表。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计量并建立台账,未分类的施工现

场建筑垃圾不得运输出场。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弃土、工程泥浆应按体积计量;

②工程弃料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有机非金属类与混合类分别按重量计量

170、第2篇建筑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4.2.5 国家主管部门近年来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冷轧带肋钢筋、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分产品目录见表4.2-3。

表 4.2-3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分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1

建筑用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

冷轧带肋钢觞

2

水泥

水泥

3

钢丝绳

钢丝绳

4

人造板

胶合板

细木工板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11

1)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

(1)禁止使用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可使用专业化压制设备和标准模具生产垫块工艺等替

代。

(2)禁止使用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可使用普通钢筋调直机、数控钢筋调直切断机的钢筋调直工艺等替

代。

(3)禁止使用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可使用水泥基粘接材料粘贴工艺等替代。

2)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

(1)限制使用钢筋闪光对焊工艺。在非固定的专业预制厂(场)或钢筋加工厂(场)内,对直径大于或等于22mm的钢筋进行连接作业时,不得使用钢筋闪光对焊工艺。可使用套筒冷挤压连接、滚压直螺纹套简

连接等机械连接工艺替代。

(2)限制使用基桩人工挖孔工艺,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不得使用。可使用冲击钻、回转钻、旋挖钻

等机械成孔工艺替代。

① 地下水丰富、软弱土层、流沙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区域:

②孔内空气污染物超标准;

③ 机械成孔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3)禁止使用的施工设备,

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可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非悬挑钢管脚手架等替代。

4)限制使用的施工设备

(1)限制使用门式钢管支撑架,其不得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可使用承

第4章相关法规、171

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钢管柱梁式支架、移动模架等特代

(2)限制使用白炽灯、碘钨灯、卤素灯,其不得用于建设工地的生产、办公、生活等区域的照明。可使用LED灯、节能灯等替代。

(3)限制使用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其不得用于25m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可使用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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