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企业重要合规成本,征收遵循“全国通用基础公式+地方差异化调整”原则。征收对象为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不在征收范围内。其核心计算逻辑全国统一,在此基础上叠加地方特殊政策,最终得出实际应缴金额。
一、全国通用核心计算公式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残保金的基础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大核心参数解读(直接影响核算准确性):
1.在职职工人数:含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员。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例:3人工作4个月,折算为1人);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不计入用工单位。
2.地方就业比例:全国基础比例1.5%(北京、广东、山东等多数省份执行),新疆、西藏执行2%,内蒙古部分盟市在1.5%-2%间微调。
3.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满足“签1年以上合同、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足额缴社保”。1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残疾军人按2人计算,跨地区招用可计入。
4.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计算(含各类劳动报酬)。部分地区设上限,如广东2025年不高于36993元,北京、上海、广西等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封顶。
二、地方差异化政策调整要点
核心差异集中在三类,企业需重点关注所在地政策:
1.比例调整:新疆、西藏执行2%,其余多为1.5%,部分地区局部微调。
2.工资上限:直辖市及多数省份设上限,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广东有固定金额标准。
3.减免优惠:全国统一优惠延至2027年底——30人(含)以下企业全免;安排比例1%-1.5%(不含)按50%缴纳,1%以下按90%缴纳。地方补充优惠:广东延续政策,浙江小微企业可缓缴6个月,江苏对超比例安排企业给予30%-50%补贴。
三、特殊场景计算示例
示例1:广东某小微企业(30人以下)
该企业2024年在职职工25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000元。因符合“30人以下企业免征”政策,2025年应缴残保金=0元。
示例2:北京某企业(非小微企业)
2024年在职职工100人,安排1名2级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万元(北京2024年社会平均工资6万元,2倍为12万元)。北京执行1.5%就业比例,1名2级残疾人按2人计算。应缴额=(100×1.5%-2)×120000=(1.5-2)×120000(负数,无需缴纳),即该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
示例3:新疆某企业
2024年在职职工8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元。新疆执行2%就业比例,无工资上限。应缴额=(80×2%-0)×80000=1.6×80000=128000元;因安排比例为0(1%以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实际应缴=128000×90%=115200元。
四、申报与缴纳关键提醒
1.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6月30日申报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未申报视为未安排;缴纳时间按当地税务通知(月缴或季缴)。
2.申报渠道:电子税务局、残联官网或线下窗口,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保证明。
3.政策查询:每年可能微调,通过当地税务局、残联官网或12366热线查询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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