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第2.1.4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范围与职责
双重范围规定的核心意义:筑牢工程质量安全的“人岗匹配”防线,从源头规避工程风险。
堵上“能力不符”的漏洞:通过“持证+限范围”的要求,防止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技术决策,减少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
明确“责任追溯”的主体:将技术文件责任绑定个人,倒逼专业人员严谨履职,从“人”的层面保障工程技术文件的可靠性。
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如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是工程技术决策、质量管控的直接主体,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是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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