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宿舍熄灯后,住校学生因“吃瓜”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一人七级伤残,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重庆合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侵权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学校尽到管理责任不承担责任。
杨某与刘某均为某中学住校学生。一天晚上,杨某持手电筒上厕所,听到隔壁寝室吵闹声后,便用电筒光照射刘某所在的寝室,因电筒光照射到刘某眼睛,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一拳击中杨某的腹部,致其腹部疼痛。班主任听到争吵声后,迅速赶到现场,查看杨某的伤情。在观察到杨某疼痛难忍之后,立即通知家长将其接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杨某脾脏受损。经司法鉴定,属七级伤残。因赔偿费用协商无果,杨某将刘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时,双方虽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年龄及智力情况、认知水平,理应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危险性,但双方没有冷静应对,言语及行为上冲动易怒,最终酿成此次事故。因此,法院认为杨某、刘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其中刘某过错较大。

针对某中学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查明,某中学已持续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及告知。此外,事故发生在班主任查完寝及寝室熄灯后几分钟内,具有一定的偶发性、突发性,客观上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个学生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束。同时,双方打架持续时间较短,班主任在听到吵闹声后,便赶到现场处置,在发现杨某腹痛症状未缓解后,立即通知家长送医。故法院认为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刘某承担80%的责任,杨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刘某父母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近年来,因琐事引发的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学校是否担责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全面、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要学校建立健全了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引导,且在突发冲突后第一时间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就无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并非法外之地,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应恪守校规校纪,在面对矛盾时,要学会用理性沟通代替冲动对抗。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人,更应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若因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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