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4月29日消息,当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姚燕燕的上诉,维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有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但并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均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未处理其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的,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其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提出申诉,请求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组织的高级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属于学校的人事管理事项,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因该事项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进行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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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份以来,姚燕燕因职称评选存在“不公平”一事,先后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动态称其连续参评多年,因投票环节成绩不理想,姚燕燕最终落选。
姚燕燕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情况,学校及区教育局调查后认为此评审过程并无违规操作,姚燕燕对调查结果不认可,于2021年1月11日将山阳区教育局起诉至法院。
此案件于4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姚燕燕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月19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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