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姚志斗律师:职务犯罪案件视角下,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认定和量刑影响

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立功表现是重要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重大立功更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不少涉案人员及家属对“什么是立功”“重大立功如何认定”“能获得多少从宽处罚”存在疑问。本文结合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为您清晰梳理核心要点。
一、立功认定的核心前提
立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鼓励涉案人员悔过自新、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但并非所有“提供线索”“揭发他人”都能构成法定立功。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立功需满足三大核心前提:
1. 主体唯一: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亲友代为揭发、提供线索的,不能认定为涉案人员的立功。
2. 内容具体且关联:揭发他人犯罪需指明具体事实,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需与案件侦破、嫌疑人抓捕有实际作用,无关联或无实际效果的不构成立功。
3. 来源合法: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用原职务便利掌握、他人违规提供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提供的线索,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立功与重大立功:司法认定的关键区别
(一)一般立功的四种法定形式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立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的核心认定标准
重大立功的认定核心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即涉案人员揭发、协助查办的犯罪,他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具体判断需把握两点:
1. 以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为依据,而非最终实际判处的刑罚——即便因被判刑人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只要根据其行为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仍属重大立功;
2. 案件已判决的,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准,确系无期徒刑以上的,直接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常见的重大立功情形包括: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例如,检举揭发中管干部的重大贪腐行为,即使涉案数额未达通常标准,但因被检举人的职务级别和案件影响力,可认定为重大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线索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且案件符合“重大案件”标准,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如提供关键线索帮助侦破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及时制止他人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例如,阻止他人策划的重大贪污、受贿或滥用职权行为,防止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包括协助抓捕同案犯或其他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且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例如,根据司法机关安排,通过电话指引、现场指认等方式帮助抓获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如提出重大政策建议、技术革新方案,或在特定领域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等。例如,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堵塞制度漏洞的建议,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并有效防止类似职务犯罪发生。需注意,重大立功的认定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被检举人的职务、职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的损失等因素,且立功线索来源必须合法正当。
(四)立功与重大立功均属于法定从宽情节,但从宽力度差异显著,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1)一般立功的量刑影响
对于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结合立功的作用大小、时机、破获案件轻重等,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实践中,一般立功通常会带来从轻处罚(如在法定刑幅度内降一档量刑),但较少适用减轻处罚(突破法定刑幅度量刑)。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量刑影响
重大立功的从宽力度更为显著,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受贿30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涉案人员同时具备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可能被减轻处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实现更大幅度的从宽。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关键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时,会重点审查:立功情节的大小、次数、内容、效果;立功时机(如案发初期主动立功与后期被动立功的区别);涉案人员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重等,确保量刑均衡合理 。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张某受贿案鉴于其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某省发改委副主任,2013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0万元。归案后,张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另一名省部级官员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重要犯罪线索,该线索直接推动案件侦破,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属于重大案件。但张某在案发前存在转移、隐匿部分赃款的行为,涉案赃款未全部退缴。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追缴在案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例二:李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鉴于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全额退赃对其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8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担任省纪委副**、市委**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00余万元;退休后又利用原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420万元。归案后,李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提供了3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线索,经查证全部属实,且积极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鉴于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全额退赃,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40万元,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王某受贿案鉴于其检举揭发他人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某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2015年至2020年期间,在案件处理、治安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260万元、港币90万元。案发后,王某检举揭发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据此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成功侦破该起职务犯罪案件。同时,王某积极配合追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检举揭发他人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且全额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受贿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四:赵某受贿案结合其全额退赃、认罪悔罪的情节,二审从轻改判
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某县副县长,2016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一审期间,赵某提出其举报同县另一名副县长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证属实。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具有自首、立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结合其全额退赃、认罪悔罪的情节,一审量刑偏重。依法改判赵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五:陈某受贿案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重大立功表现,且真诚认罪悔罪、全额退赃,依法可大幅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陈某原系某省体育局巡视员,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体育场馆建设、赛事运营等项目承揽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15万元。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了一起本省内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重大立功表现,且真诚认罪悔罪、全额退赃,依法可大幅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四、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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