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媒体频频报道的校园欺凌、学生辱骂老师、学生干扰课堂教学等行为,从根本上是教师的惩戒权缺失造成的。
我们国家对教师惩戒权是有法律规定的。由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可以对学生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轻微违纪的当场惩戒: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教师可当场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让学生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于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以及学校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采取这些措施后,教师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较重违纪的学校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学校可实施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并及时告知家长。严重违纪的严厉惩戒: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同时,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个人情绪或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在《规定》中明确学校和班级可以制定校规校纪、班规或班级公约,作为《规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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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也查询了其它国家/地区对教师惩戒措施的规定:
欧洲
英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赋予校长和教师惩戒权,教师有权对学生在校期间及某些校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如口头训斥、布置额外作业、削减休息时间、留校等 ;较极端情况可采取暂时休学或永久开除。但所有惩罚行为都必须合理,且体罚违法。实施惩戒需由学校带薪教职人员或校长授权人员决定,要在学校或有教职人员管理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考虑学生年龄、身心状况等。其他部分欧洲国家:欧盟成员国普遍禁止在学校使用体罚,符合欧洲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的推荐。不过,教师仍可采取如口头警告、留校观察、与家长沟通等非体罚性的纪律措施 。
东亚
日本:《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校长和教师为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可按文部科学省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日本曾重新考虑容许学校施行体罚以管教学生,还呼吁对欺凌弱小的学生实施停课,并建议重新审视体罚概念,让教师有更大维持秩序的空间。韩国:2002 年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规定,实施前要讲清理由,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且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情况下进行。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 1 厘米、长度不超过 50 厘米的木棍,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过 10 下,小学生不超过 5 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此外,韩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文化先进化方案》中,还包含训导、教导、停课等教育惩戒措施。
北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禁止公立学校实施体罚,约有 21 个州明确规定可以体罚学生作为惩戒,但流程严格规范。老师需先上报学校申请,学校有专门的惩戒人(一般是校长或副校长),且有申诉环节,学生被充分告知惩戒原因,有权聘请法律顾问辩护、提出有利证据等,之后学校开展听证会,通过后才执行,且由被认证过的校长或副校长进行体罚教育。同时,也有许多州立法禁止学校体罚学生,教育部也明确表示学校体罚学生违反联邦法律。此外,2014 年颁布的《学校纪律指南》规定学校和教师要以公平和可救济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 ,部分地区如马里兰州还会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程度实施分层惩戒,把停课和开除作为最后手段,并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停学率和开除率。
当前我们国家的中小学和老师提惩戒权色变,也不敢使用惩戒权,是社会和家长共同打压、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共同造成的。学校和老师吃过亏,尤其是老师,承受了巨额赔款、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甚至自杀等惨痛的代价。有《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前,因为国家法大于部门规章的原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成为了最没有存在感的法律规章。至今没有在网络上看到有哪所学校理直气壮地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惩戒过违纪学生。倒是学生犯错时,全社会都给以极大的同情:他(她)还是个孩子。
在此呼吁代表委员们重视基础教育中教育惩戒权缺失的问题,提议制定《教育惩戒法》。也呼吁教育行政部门率先遵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支持学校和教师正当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而不是无原则地纵容“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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