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如何确定?很多地方的农民都在翘首以盼。
特别是户口暂时迁到城里的农民,到村委会去找,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得到的回复往往是政策还没有实施、上级还没有发文件文件等等,以各种理由不予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不再只凭户口,这是新近颁布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所明确规定的,只要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村就行了,关键是还要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一是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益义务关系,二是以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在确认方式上,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成员大会,依据上述规定就可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该法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但当前来讲,省级人大制定相关规定的省份还不多。但有些省份还是出台了相关工作意见,对如何确认作出了工作指导。
近日,四川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在全国来讲也是比较先进的,也会对其他省份制定出台相关办法起到引领作用。
该指导意见确定了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四大基本原则。要求全省各地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候,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合理确认集体成员资格。
该地将成员资格取得分为了3种方式,并明确了每种方式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1)初始取得。这一类指的是,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这就明确了绝大部分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因为在生产队期间,村与村之间的流动性还是比较强的,还有一份是城里下乡插队人员,在此期间已经取得了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分队之后,依然在村集体生活。这类人员的集体成员资格应保留。
(2)法定取得。这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
这一规定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初始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下一代,出生之后户口就在在村里,或者是这一类人员婚娶、收养等过来的人员,前提仍是“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国家政策原因迁入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国家大型建设集体人员迁移的情况。
(3)申请取得。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要想认定为集体成员资格,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书面申请了。
哪些符合规定需要申请?比如说户口迁入城里时间较长的人员、收养关系户口未迁入的人员等等。
该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包括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丧失成员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该集体成员确认意见还是没有脱离户口这个硬条件,比如:在初始取得中,规定“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在法定取得婚姻、收养的情况中,仍要“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在丧失情形中,明确“户口迁出”是丧失资格的重要条件,等等。
不知道这样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不是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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