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升学季即将来临,子女入学是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为了能让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深造,家长们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四处奔波。殊不知,这一份关心有时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落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以帮助孩子通过内部渠道免试入学就读为借口,骗取家长钱财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顾某以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
案情回顾
顾某是一名无业游民,2023年6月升学季期间,顾某散布“特殊入学通道”的虚假信息,谎称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安排学生免试直接就读上海某重点大学,毕业可获得本科文凭。为增强可信度,顾某伪造了带有校徽的入学通知书、校园临时出入证等材料。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顾某以疏通关系费、学费、住宿费等名义骗得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2万余元。得款后,顾某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直至2023年开学季,被害人发现无法办理正式学籍,方知上当受骗,遂报警。2023年11月22日,顾某被民警抓获。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顾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入学诈骗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更破坏教育公平和招生秩序,同时会滋生伪造公章、证件,侵犯考生个人信息等关联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教育公平、招生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让“象牙塔”远离骗局阴霾。
一、依法严厉打击入学诈骗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顾某虚构了“特殊入学通道”“免试入学”等虚假信息,伪造了入学通知书、校园临时出入证,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行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顾某以疏通关系费、学费、住宿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得款后并未实际用于帮助办理入学,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顾某诈骗金额达12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核实信息“三步法”,防范“内部通道”陷阱
查官网:通过高校官网、教育考试院官网或者高校招生信息网查验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切勿轻信社交平台“小道消息”。
验账户:学费、住宿费应通过高校官方公布的银行账户缴纳,拒绝向个人账户转账。
辨证件:正规录取通知书应包含考生姓名、录取专业、正规学制、学校公章、招生委员会批准等信息,可通过高校招生办核验真伪。
三、警惕“四类话术”,筑牢反诈防火墙
警惕“免试”“包过”“保录取”:教育公平无捷径,承诺“免试”“包过”“保录取”多为骗局。
警惕“代缴费用可优惠”:正规高校收费公开透明,无“折扣”或“返利”。
警惕“先交押金预留名额”:录取流程无需预付费用,此类要求均为诈骗。
警惕“内部人员操作”: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私下接触考生及家长,所谓“内部人员”“内部渠道”“内部关系”多为虚假。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考生及家长要对“低分高录”“免试入学”等诱惑保持清醒,以认真态度对待升学考试,摒弃走捷径的念头,警惕入学诈骗陷阱,用真才实学踏上理想学府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胡亚龙
刑事审判庭 法官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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