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考勤机上打卡或者纸质签到,有病或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范围
办公、自*、监考、阅卷、教研活动、值班、各种会议及学校通知的各种集体活动。
3.考勤时间
①上课教师,每天上下午各三节课时间;处室人员,每天上下午各四个小时(可提前15分钟签退,学校不安排校车)。
②会议、值班及各项活动的开始至结束。
③每周五天工作制+周末轮流值班。
4.考勤方法
学校办公室总体负责,实行量化考勤。考勤总分为30分。考勤结果每月一汇总一公示,扣除病事假及旷工迟到早退的分数为本月的考勤成绩,考勤成绩不设下限。年终考勤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考勤得分:处室人员占考核分数的30%;任课教师占考核分数的10%。评分方式为:当年考勤的总成绩之和除以月数,作为考勤的最终成绩。
①上课教师采取每天上下午上班两签到制度,处室人员采取每天上下午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办公室组织不定期抽查。
②年级组织的值班、自*、监考、阅卷、教研活动、会议等由本年级组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公示后送办公室备案。
③学校统一组织的监考、阅卷、教研活动等由教务处或教研室负责考勤,结果送办公室备案。
④学校统一组织的中层、副班主任值班采取签到考勤(记录检查情况)由政教处负责;会议、各种集体活动由组织科室采取点名考勤。考勤结果公示后送办公室备案。
5.迟到、早退
按考勤机记录或相关纸质版签到表进行统计。
6.忘签情形
确实已按规定时间上班,但忘记签到的情形,本人负责举证,至少找两位证明人,由分管校长当面核实,两位证明人、分管校长分别签字后,经校长签字批准,方可认定正常上班。
7.特殊照顾
①距退休年龄差两年(档案年龄)的教学一线教师,可向学校提出作息方面的照顾,在保证正常教学情况下,每天签到两次,不受时间限制。
②距退休年龄差两年(档案年龄)的非教学一线职工,可向学校提出作息方面的照顾,在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每天照顾时间不超1小时。
③哺乳期女教职工在孩子一岁前可每天照顾1小时喂奶时间。
二、请假制度
1.申请
教职工因事、病、婚、丧、生育、育儿等原因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条,进行申请。
2.准假
准假实行审批制度,谁签字谁负责。一天(含)以内的请假需处室主任审核签字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请假需处室主任审核签字、分管校长批准签字;三天(含)以上的请假由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校长批准签字。经领导批准后,请假人要把请假条连同有关证明交办公室备案。
3.销假
假期期满应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4.代课
任课教师请假需事先安排好自己请假时间段内的课(三天以内自己找人代课,三天以上由年级组安排)。所有代课都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5.类型
(1)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
(2)病假
教职工确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病假凭就诊医院主治医生签名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的病假除凭就诊医院主治医生签名的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住院病历、药费单据等凭证,依据住院时长给予相应病假;出院后继续请病假的需提供主治医生签字盖章的建议休息证明,病假时长不超过主治医生建议休息天数。超过两个月的病假,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工资核减手续。
(3)法定假
①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一周婚假。
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5天丧假,其它给予1天丧假;赴外地奔丧,酌情给路程假,因故延长须请事假。
③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按照国家规定产假158天,陪产假15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育儿假每年累计10天。
④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每年累计给予1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的每年累计给予7天护理假。
(4)公差假
参加会议、培训和学校指派出差的人员,应按时出差按时返校,不得超时,违者按旷工论处。
(5)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按规定应休工伤假。工伤假根据医院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而定。
(6)军属探亲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寒暑假)探亲。
6.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电话请假和口头代假。
确因急事或急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因急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在提供相关手续前暂先按事假计,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手续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改为病假。
凡事先未在办公室备案请假,又未签到者,一律按旷工进行处理,若确有特殊情况,补全相关手续,分管校长核实、校长批准后,再行更改。
7.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确需临时外出者,必须履行临时外出手续。
三、有关请假的其他规定
1.请假时间跨双休日或节假日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也计算在内。
2.病假累计计算时,每自然年超过60天,不再享受完整寒暑假待遇,寒暑假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合,病假天数=不含寒暑假病假天数*(1+65/300)。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无加班补助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给予相应调休或补休。
4.全年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者(含半年),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晋级晋职,相应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5.对各类假期,上级有关规定如有调整,则以上级规定为准,及时作出调整。
四、考勤、请假考核量化办法
1.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旷工每次扣5分。
3.事假每天扣0.3分;病假每天扣0.1分。
考勤、请假考核量化结果,适用于学校对一线教师教育教学成绩和对职员工作的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选优秀等的依据。
五、关于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核减情况
1.病假
根据区教体局《关于规范长期病假并核减工资人员的管理办法》,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长期请病假人员,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药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将病例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要有与会全体人员签名)及《区教育和体育局长期请病假工资核减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教体局人事股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备案,经审核后到区人社局审批核减工资。
(1)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病假未连续,每自然年累计天数达到上述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在次年工资中相应扣除。
(4)学校每年3月底之前复审长期请病假并核减工资人员的情况,整理新的诊断书、病例等材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达到恢复工作条件的人员,恢复并安排相应的工作。达不到恢复工作条件的人员,将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复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复印件(要有与会全体人员签名)和新的病例材料复印件,报区教体局人事股备案,并填写《区教育和体育局长期请病假工资核减复审表》。
(5)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年限满十年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6)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事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注: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指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教护工资之和。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委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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