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教发函〔2022〕31号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核准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举办者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市普德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河北美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河北美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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