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教发函〔2021〕45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粤教规〔2020〕18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举办者由“东莞理工学院、东莞市银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莞理工学院科技产业公司、东莞市华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理工学院、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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