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注会《税法》第二章视同销售情形的核心难点在于“边界区分”和“税务处理差异”。以下通过4张核心对比表,从“情形分类、税务处理、易混辨析、税种差异”四个维度梳理,帮你精准掌握考点,避开易错坑。

按“货物类”“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分类,明确每种情形的税务处理规则,对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核心规定。
类别 | 具体视同销售情形 | 增值税税务处理 | 关键备注 |
货物类(8种核心情形) |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孰早) |
2. 销售代销货物 | 按代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可抵扣委托方开具的进项税额 | 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单独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计税 | |
3. 统一核算机构间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同一县(市)内移送不视同销售,跨县(市)才视同 | |
4.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逐步取消,了解即可)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范围大幅缩减,重点关注其他情形 | |
5.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与“购进货物用于福利/消费”形成核心易混点 | |
6.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购进货物用于投资需视同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 | |
7.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货物权属发生转移,必须视同销售 | |
8. 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 | 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无对价转移仍需计税,防止税收流失 | |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 1. 单位/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非公益、非社会公众对象) | 按同类服务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除特殊规定) |
2. 单位/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非公益、非社会公众对象) | 按同类资产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均适用此规则 | |
3.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用于公益/社会公众对象 | 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 | 公益行为税法给予免税优惠,明确排除视同销售范围 |
针对考试中最易混淆的3组情形,对比税务处理差异,搭配记忆提示,快速避开陷阱。
易混情形组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结论 | 记忆提示 |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情形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未抵扣全部进项,需补全税基 |
情形2:购进的货物 |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购进货物已抵扣进项,用于福利则链条中断,需转出进项 | |
无偿行为的边界区分 | 情形1:无偿提供服务给关联企业 |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 非公益、特定对象,规避纳税意图明显 |
情形2:无偿为养老院提供保洁服务 | 不视同销售,不征税 | 公益对象,税法鼓励,排除视同销售 | |
机构间货物移送 | 情形1:A公司(北京)将货物移送至天津分公司销售 |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 跨县(市)移送,监管难度大,防止税基流失 |
情形2:A公司(上海浦东)将货物移送至上海徐汇分公司销售 | 不视同销售,不征税 | 同一县(市)内移送,监管可控,无税收流失风险 |
当视同销售无直接售价时,按法定顺序确定销售额,这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需精准记忆顺序优先级。
确定顺序 | 适用情形 | 计算方法/规则 | 易错提示 |
1. 优先顺序 | 纳税人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服务/资产销售价格 | 按同类售价的平均价格计算 | 不得用成本价替代售价,如样品赠送需按市场价计税 |
2. 次优顺序 | 纳税人无最近时期同类售价,但其他纳税人有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售价的平均价格计算 | 需选择同类型、同规格的货物/服务价格 |
3. 兜底顺序 | 无同类售价时 |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① 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②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利润率默认10%(无特殊规定时),应税消费品需含消费税 |
注会考试中常结合多税种考查,需区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核心差异,避免混淆。
对比维度 | 增值税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典型案例差异 |
核心判定标准 | 是否破坏增值税“进项-销项”抵扣链条 | 是否发生货物/资产权属转移 | 同一核算机构跨县(市)移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权属未转移) |
适用范围 |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货物、财产、劳务 | 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可能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一般不视同(除非特殊规定) |
销售额/收入确定 | 按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两者均按公允价值计税,口径一致 |
1. 优先掌握前两张表(情形分类+易混区分),这是本章考试的核心考点,直接对应客观题和计算问答题;
2. 销售额确定规则表需结合计算题型使用,通过例题强化应用(如“自产货物无偿赠送,无同类售价时的销项税额计算”);
3. 多税种差异表可作为拓展内容,避免在综合题中因税种混淆丢分;
4. 建议打印出来,搭配之前整理的易错点记忆口诀,每天花5分钟快速回顾,强化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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