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文/北京陈炜律师

法律不单是冷冰冰的条文,更蕴含着深刻的道德智慧。诚实信用原则正是连接法律与道德的桥梁,被称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作为北京执业律师,我常在咨询中向当事人强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维系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与法律保障。这一原则不仅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填补法律漏洞、调整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
简单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如同一根红线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
一、何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利益时兼顾他人权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其内涵包含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的交易道德准则,既规范权利义务的公正履行,亦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解释。作为开放性规范,该原则通过一般条款赋予司法裁量权,补充法律漏洞并限制权利滥用。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意味着诚实信用已从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成为评判民事活动效力的重要标准。
与“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式,而不仅仅是证明规则。它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基本道德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相对,对诚信契约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法官可根据诚信的要求进行裁决。
近代民法曾分离诚信要求与法官衡平权,而《瑞士民法典》则将其重新统一,并扩展至全部民事领域。这一立法模式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接受。
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至《民法典》的立法演进,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所有民事活动。同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将其确立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早已蕴含丰富的诚信思想。《论语》中有大量关于诚信的经典表达,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更展现了诚信对公权力的重要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不同学说。主要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 一般条款与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确定的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它作为一般条款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并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当适用现行法律具体规定将导致明显不公时,法官可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裁量,确保个案公正。
2. 双重功能: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这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利益平衡:三方利益的协调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既需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功能使诚信原则成为协调个体与社会利益的重要工具。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应用
1. 合同活动全过程的指引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 合同订立阶段:即使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也已负有先合同义务,包括向对方提供缔结合约的必要信息,为对方保守秘密等。
- 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2. 法律与合同解释的标准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同样,在法律解释中,法官可以从诚信原则的精神出发对民事规范进行解释,精确确定权利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更加符合这一原则的要求。
3. 禁止权利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禁止权利滥用的下位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例如,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侵权责任领域的体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强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通过追究侵权责任实现诚实生活、勿害他人、各得其所的理念。如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有错必纠”观念的法律表达。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二手房买卖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丁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卖方王女士声称房屋无漏水问题。交房后不久,丁先生发现每逢大雨,阳台均有严重漏水。经查,王女士在出售前已知漏水问题并曾进行过简单处理。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卖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判决王女士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丁先生相应损失。此案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
案例二:“跳单”行为的违约认定
丁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处办公用房,却在合同即将签订时,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以图避免支付中介费。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65条关于禁止“跳单”行为的规定,认定丁先生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判决其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本案彰显了诚信原则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作用。
案例三: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张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现一名老人晕倒在地,立即上前施救,在施救过程中不慎造成老人骨折。老人家属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84条关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张先生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倡导的见义勇为精神,不承担侵权责任。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符合诚信原则的高尚行为的保护立场。
六、与其他证明标准的对比
为了更全面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以下表格对比三大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
对比维度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准则) 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
适用领域 民事活动全过程 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特别是定罪环节)
主要功能 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 认定犯罪事实
性质定位 实体性基本原则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价值取向 倡导诚信道德,平衡各方利益 优先解决纠纷、平衡效率 优先保障人权、防止冤错
法律效果 行为效力评价及责任分配 事实认定 定罪量刑
七、律师视角下的实践建议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常建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以下方面,以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1. 合同订立阶段
- 如实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避免虚假陈述;
- 保守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合同履行阶段
- 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 遇情势变更时,及时与对方协商调整。
3. 权利行使时
- 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 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兼顾他人利益;
- 遵循交易*惯,避免权利滥用。
4. 纠纷解决时
- 不提起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
- 不故意拖延诉讼程序;
- 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
结语:诚信原则的时代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深度融合。它既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要求,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成为维系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具有尤为重要的时代价值。它通过平衡民事活动中的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每个民事主体而言,恪守诚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规避法律风险、实现长远发展的明智选择。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深切感受到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命力。它赋予法律必要的弹性,使法官能够根据个案情况实现实质正义。对公众而言,理解这一原则有助于增强诚信意识,更好地指导民事活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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