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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七台河人才新政30条

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新时代七台河人才新政30条



1

人才补助政策


凡符合“七台河·聚才奥运冠军之城”急需专业人才引进计划,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事业单位5年、企业单位2年),工作有成效,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合同期限内给予以下政策。

(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补助政策

第一条 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0万元;

第二条 引进统招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4万元;

第三条 引进“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批次本科毕业生,每年给予人才补助2万元;

第四条 引进其他高校一批次本科毕业生,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5万元。

(二)企业单位引进人才补助政策

第五条 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补助政策施行;

第六条 引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给予人才补助2万元;

第七条 进持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1万元;引进持有预备技师和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年给予人才补助5000元。


2

人才安居补贴政策


第八条 安家补贴政策

1.黑龙江省引进认定高层次A、B、C、D、E类人才,按照《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给予相应政策待遇;

2.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5万元;

3.统招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3万元。

第九条 周转房政策

本人及配偶在七台河市域内没有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1.通过认定的E类及以上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

2.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统招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批次本科毕业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科毕业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人员;

3.在我市实*实训的省校合作签约高校(院系)大学生;

4.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十条 租房补贴政策

本人及配偶在七台河市域内没有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1.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人员,因公寓满房等原因,无法及时安置住房的,在我市租赁房屋后,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统招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批次本科毕业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科毕业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人员,每年给予租房补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不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人员,在我市租赁房屋后,全职引进的非“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批次本科毕业生、高级技师,每年给予租房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

科技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科技人才

1.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且每年工作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享受我市全职引进同类高层次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

2.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在我市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或对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每人每月享受1万元津贴;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有项目落地或成果转化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3.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市财政每年按照年薪1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及团队

1.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

2.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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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技艺精湛、水平高超的高技能人才牵头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创新创造、带徒传技,获批国家级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获批省级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获批市级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加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和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奖补力度,在我市就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以下条件,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教练(团队)与获奖选手同标准奖励;

2.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教练(团队)与获奖选手同标准奖励;

3.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教练(团队)与获奖选手同标准奖励;

4.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由我市各领域系统举办的一类竞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和5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正在参保的在职企业职工,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个人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市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学*期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后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后,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所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名学生2000元奖学金。

第十七条

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共享兼职教师库,职业院校教师控制总量的20%可面向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允许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用技能型专业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双向流动、兼职兼薪。

第十八条

推行“招工即入校、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制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分别满3年、4年的一线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对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具有绝技绝活、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可越级申报,技能等级可直接认定。


5

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条

省校合作签约高校(院系)大学生到我市实*实训,给予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周计算,每周补贴500元);“黑龙江人才周”、“市县委**进校园”等引才活动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直接面试或考察,国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简化签约程序。

第二十一条

得国家级双创赛事金、银、铜奖项目,在我市转化落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目,在我市转化落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院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同等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同等确定工资起点标准、享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6

人才培养政策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才领导包保和导师结对双重培养机制,引才单位为人才选定“导师”,结合人才实际,建立人才培养成长档案,帮助人才在工作上增长才干、历练本领。引才单位领导干部及时帮助解决人才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每年由各领域人才队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领域人才开展各类专题培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后,继续为我市服务满3年,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在3万元标准以内核销学费。


7

人才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人才引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围最低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对市域外考生,核销部分交通、食宿费用,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确定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可对口(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随调随迁,安置工作。其子女入园或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及家属在我市定点医院就诊时可享受预约专家门诊等服务;引进人才父母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本单位提供的三级甲等医院医疗体检待遇;在我市康养,入住公立养老院的可以享受减免入住费用的10%;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结合实际给予一定优惠。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在我市区域内正常办理调动手续,继续享受人才政策,聘用合同可重新签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其他事项


1 到我市工作的省委定向选调生,按照省委定向选调要求,根据人才学历条件给予相应人才补助。对于边疆等艰苦偏远地区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为其解决困难。引进人才核编到岗工作后,核定转正工资。

2 市属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含疾控中心)和职业技师学院引进人才给予人才补助10年,其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给予人才补助5年,事业单位最低服务期为5年;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给予人才补助4年,最低服务期为2年。

3 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人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企业单位引进人才2年内解约,终止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需退还已发放人才补助和安家补助,年度考核档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停止发放本年度人才补助,服务期延长一年。

4 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或重大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述人才政策与七台河市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原则执行。

5 市、县(区)政府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投入适度增长。鼓励企业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

6 满编事业单位可使用“人才编制周转池”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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