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2016-12-16 延长保密
这两天,山东省高中“会考”出了大事……

据央视报道,山东2016年冬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网友爆料称有人在考试过程中通过网络散布试题照片及答案。
12月9日,学生和家长收到了一封信↓↓↓
信中表示,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已监测到相关情况并报警,“目前已锁定一名参与舞弊的考生,公安机关已将其带走调查,并将立案进一步调查其幕后舞弊团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什么?
这次考生参加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又被称作“小高考”,或者“会考”,是指在国家教育部的指导下,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依据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的掌握以及学修程度的终结性考试。
其考试成绩除了检测学生的学业水平,还可以为高职、高专以及部分高校提供除高考成绩之外的另一个入门选拔的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基〔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改革具有统筹决策权。
根据国家保密局、教育部2001年7月9日联合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的规定,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启用之前”如何认定?
关于“启用之前”的概念,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在有关文件中解释为从试卷产生延续到统一考试时的拆封为止的这段期间。
然而,在实践中,试卷“启用之后”到“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这段时间,最容易发生考场内外通过高科技手段互传考卷信息的问题。究其原因,当时针对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我国尚无有力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有关部门很难作出处理,从而导致作弊行为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致使此类行为频发高发。
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中,将“启用之前”界定为:“启封并使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这一解释延长了国家秘密的时空范围。
从国家秘密的性质来看,试卷一旦“启用”,所有考生都会知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立即发生改变,已不具备可保性,不再是国家秘密。
将“启用之前”解释为“启封并使用完毕”,事实上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教育部门的这个解释,可以使国家考试考场内外的作弊行为按照泄密犯罪进行处理,为司法部门严厉打击国家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作弊入刑,最高可判七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针对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该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违法行为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以依法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这些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英语四六级考试等一些国家部委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等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公开信里则称,自2016年11月8日起,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而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至此,可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级范畴,是国家教育考试中,水平性考试的一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考试。《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应当直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作弊犯罪的规定。
触目惊心的考试作弊
山东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弊的消息一经曝出,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深刻反思。
孩子们,你们或许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往期案例
网络散播“会考”答案 5人被判缓刑
201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前期,刘某(另案处理)在QQ群里邀约被告人李某(红河州建水县第三中学学生)等人,决定采取考生将试题拍照上传、群内人员做题后上传答案的方法帮助考生作弊。
2013年7月5日至7日,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开考不到10分钟,部分考生就将试题拍照上传到QQ群,QQ群其他人将做好的答案上传,被告人随后将整理好的答案上传至百度贴吧,致使201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11门考试中有10门遭到泄露。
2014年8月,法庭当庭判决:李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余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陕西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
两名被告被判刑
2016年11月23日,陕西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件,两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和一年。
案件经过为:2015年12月期间,党某和赵某某因子女即将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联系被告人杨某帮忙作弊。随后,杨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帮忙,两人于2015年12月26日利用网购来的无线电作弊专用器材,向考生传输考研政治、英语试题及标准答案,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为帮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国家统一考试试题与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且考且珍惜
山东省教育考试院在12月9日《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中强调,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将如实记录在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影响考生正常毕业和高考录取,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影响考生今后的发展。
至此,也曾在美好的高中时代于考场上奋笔疾书、绞尽脑汁的“保密观”小编真诚地祝福各位考生:青春无价、作弊可耻,且考且珍惜~~
文章部分内容参考自《泄密还是作弊——从刑事立法看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定性》,作者:顾艳丽,原载《保密工作》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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