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9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区、长葛市月最低工资由1600元上调为1720元,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由1450元上调为157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14.5元。
此次最低调整实施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为督促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将采取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活动,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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