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的劳动纪律,打造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在学校继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一)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要按时签到、签退,每天共四次,采用手机钉钉考勤。
(二)有关考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统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每两个星期汇总一次考勤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2.升旗、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年级、各处室负责考勤,年级负责考勤结果的公示,并把考勤结果及时交到校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每月考勤结果由校区执行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公示并转达有关主任。全校性集会,由办公室组织各年级、各处室考勤,考勤结果汇报校长,由校长审核后公示并存档。
3.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有关考勤处理规定。
1.关于迟签、缺签处理规定。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内,按迟签处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以上按缺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每迟到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5分,每缺签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10分。
2.凡有旷班一天以上,或查岗、集会两次不在,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超过2个学期者,不能参加当年教师职务晋升。
3.校会、集体活动、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应准时参加,否则扣量化分5分。
4.例会时间需接送孩子要事前安排好,不得中途离场或提前退场,否则扣量化分5分。
5.教研活动按学校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每缺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6.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中、期末和各类调研考试)中,请假每天扣20分(病假延续的按病假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守则》,每场次扣5分;在阅卷过程中,由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内阅卷,每次扣20分,全市统一组织的阅卷每次扣40分。对在考试和阅卷中舞弊的教职工,一经发现查实,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把处理结果记入业务档案,当年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与下年度的聘任挂钩。
7.对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校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请假规定
(一)请假程序。
1.工作时间请假或公出须写请假条或公出条,由领导批准后送交办公室。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校区主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或公出,由分管校长批准,告知校长;副校长请假或公出,由校长批准;校长、**向市教育局请假,办公室备案。学校或校区组织的全体会议和集体活动请假的,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持书面假条由校长(分管校长)签字批准。
2.口头请假、事后补假、他人捎假、不交假条等均按旷班处理。请假人须当日内将假条或公出条送交办公室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例外)。请假期满于当天到办公室登记销假,否则以旷班处理。
(二)请假事项及处理规定。
1.病假。教职工凭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每学期累计15天内每天扣量化分5分;15天以上(含15天)除每天扣量化分5分外,再按缺勤天数扣发奖励绩效工资。两学期后仍需请病假、且经医院证明确认不能上岗者,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教职工病假期满仍需请假者,需及时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家教活动,否则将扣回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2.长期病假。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1)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临时职工病假工资可参照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3.事假。每天扣量化分10分。学校或校区集会半天,请假者扣量化分5分。临时教职工请假,按缺勤天数扣除日工资(按30天计),不包括工龄补贴,参与量化的按规定扣除相应量化分。
4.产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全额领取档案工资。
5.流产假。女职工的流产假为二周。
6.婚假。教职工在学期中结婚安排3天婚假(含休息日)。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不含往返时间)。
三、销假规定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一天内)须报分管主任销假。
四、其他规定
1.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教职工在岗情况。不请假、不办理外出手续又不在校内者按旷班一天处理,旷班一天扣量化分40分。抽查后10分钟内到分管主任处说明正当理由者,可免于处理。
2.凡无故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凡公出者,均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公出手续。
4.规范程序。由各处室、年级负责的考勤每月底前报办公室,并汇总进行公示;办公室把病、事假等人员名单报人事处,总务处按文件规定每月扣发相应款项;各处室、年级在学年量化成绩公示中体现考勤结果。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如遇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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