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一、严格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
1.教职工请假2周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2周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假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需续假的,必须提供新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即有本人书面申请、有学校批准意见、有按时返岗销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逾期不销假不到岗的、请假期间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做其它工作的、经查明属欺骗性质或开具假证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执行以下工资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仍发放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重症病教职工请假管理。
教职工患有重症病(瘫痪、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确实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费用收据,由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办理重症病请假手续。
(三)婚假、产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严格考勤管理
1.严明工作纪律,健全考勤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专人负责考勤。对教职工的考勤,每天有记录,每周一通报,严禁弄虚作假,把出勤情况作为对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2.对擅自离岗(包括到县外学校或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自行脱产进修、“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等离岗行为)的教职工,学校自发现之日起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停发其工资,同时书面通知其返校工作或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送达,15个工作日后,仍不回工作岗位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教育局予以解聘。
3.教职工不实行提前离岗制度。离岗要严格按照办理退休手续,到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准提前离岗,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离岗休息的,须经学校研究报县教育局批准。对教职工擅自提前离岗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退休手续的,严格按照学校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上报县教育局。
4.教职工连续旷工达到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敦促及时到岗并做适应性调整;教职工连续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报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三、教师考勤绩效考核
考勤共计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1分;旷工半天(旷课一节)扣0.5分;每学期病假三天以内(50周岁以上五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三天(50周岁以上超过五天),每增加一天扣0.2分(特别病例除外);每学期事假一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一天,每增加一天扣0.3分。扣完为止。全勤加1分。国家法定的婚、丧、产假等不扣分。(超出天数同时扣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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